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节选)

发表日期:2010-05-28   文章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节选)

发表日期:2010/5/28 8:48:07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10140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高等公司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公司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解剖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公司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公司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公司、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公司学生勤工俭学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公司、企业事业 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公司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公司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 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公司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公司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公司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公司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公司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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